吉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以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為中心,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以及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院,科學管理,以人為本,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規范化建設,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學生應當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學校在實施學生管理過程中,必須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責任與義務,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專業證書等;
(五)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學生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學生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享有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按要求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凡被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說明原因,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5天。未按規定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必要的復查。招生就業處負責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材料審核,各分院負責對紙質檔案材料核對,并與花名冊、身份證等材料核對,保衛處負責戶口遷移證等戶籍材料審核,教務處按照復查合格名單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理由分為應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必須保留且學校認為理由正當的情況,除應征入伍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外,其它保留入學資格的時間均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有在校生有關權利。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無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取得學籍后,使用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均以學生高考電子檔案為依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在院期間更改姓名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院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凡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院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凡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復學后均應按新編入年級的繳費標準繳費并注冊。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和學分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教學計劃規定的主要課程為考試課程,其余課程為考查課程。
(一)考試方法包括筆試(開卷、閉卷)、口試、作品(設計)、實際操作以及撰寫心得體會、調查報告等多種方式進行;或以一種形式為主,兼顧其它形式。具體考試方法由主講教師和分院教學校長研究決定,報教務處備案。
(二)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應綜合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含出勤、作業、測驗等)可按不高于40%計入。平時成績中出勤率占40%、作業完成情況占40%、測驗等占20%。平時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和正常補考,必須重修。任課教師應將成績評定方法在每學期初明確通知學生。
(三)考查課程應當在期末考試前結束,成績由考勤、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實驗、實習、課程總結及平時小測驗等情況綜合評定。
(四)課程總成績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通過考核,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課程總成績在60分以下的,為未通過考核,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可給予一次補考機會(選修課不予補考,未通過的應重選)。補考成績及格者按60分登錄;緩考和重修考試成績按卷面成績登錄。
(五)課程設計、作品、實驗、實習和實訓等實踐教學環節進行單獨考核,單獨評定成績,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不合格者,必須重做或重修。
(六)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公共體育課是必修課,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的成績。學生確因健康原因,須持醫院病歷和醫生診斷證明,可申請保健體育課。經軍體教研室和教務處批準后,即可轉修保健體育課(在開學后4周內辦理)。保健體育課考核通過者可取得體育課的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的學術稱號、榮譽等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并為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依照《吉林職業技術學校激勵創新創業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院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等都要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當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課程考核前,學生應當取得該課程的考試資格。
學生上課出勤情況由任課教師或學校有關部門采取一定的形式進行抽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成績以“無”計,并重修該門課程。
(一)抽查三次無故缺席者;
(二)在一學期內該課程缺課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課程作業或實驗報告超過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課程內實驗部分不合格者。
第二十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于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取消該課程考核成績,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者,對該課程可以給予重修或重考機會。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程序按《吉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荚嚂r,應在考試前持有關證明辦理緩考,并通知任課教師?;贾夭o法參加課程考試的,應出具醫院診斷或住院證明,由學校附屬醫院認定,經分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者可以參加開學初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不及格者需重修。未辦緩考而不參加考試的,視為曠考。曠考者不予補考,須參加重修。
第二十二條 成績記載采取百分制和五級分制兩種形式??荚囌n按百分制記載,考查課按五級分制記載。五級分制記分換為百分制記分時,可按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50分進行轉換。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的處理辦法:
(一)學生按教學計劃修讀的理論課(不含限選和任選課)考核不及格,應當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參加重修;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沒有補考,須參加重修。第四學期的課程不合格,不再安排重修,須參加第五學期開學初的補考。重修辦法參見《吉林職業技術學校課程重修管理規定》。
(二)限選和任選課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且未達到留級或退學條件的,準予升級。
第二十五條 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達到最長學習年限仍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的,按結業處理。 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編入年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學校針對轉專業學生情況應予以公示:
(一)原則上學生在入學第一學期可以轉專業,一年級以后不得更改。專業調整應當在相近的專業之間進行;藝術類、體育類不能調整到其他專業學習。
(二)學生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和興趣(具體情況由轉入分院考核),但不能跨科類(文、理);在校期間沒有不及格課程;沒有受過紀律處分;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轉入專業體檢要求;轉出、轉入專業所在分院審核同意;平均成績在轉出專業排名前1/2,轉出、轉入學生數不超過轉出、轉入專業學生數的1/5。
(三)學生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四)學校因學生教學出現困難,需要調整專業時;
(五)國家有特殊需要時。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或者不適應本院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出具證明,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院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應由轉出學校發函聯系擬轉入學校,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學校針對轉學情況應當公示,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嚴防違規轉學行為。
第六章 免修、自修與輔修
第三十條 學生對某門課程已有一定的基礎或學有特長,可申請免修。申請免修的學生應當在上一學期期末考試前提出,經所在系系主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以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后可免修,并獲得學分。退伍復學的學生,可免修軍事類課程。
第三十一條 對于學習成績優秀,經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分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可以自修部分課程。
自修課程應按時完成課程應做的實驗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己撕细窈?,可以獲得該課程學分。
第三十二條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和自修。
(一)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等。
(二)必修的實踐環節,如體育課、軍訓課、實驗課、認識實習、生產實習、金工實習、課程設計、頂崗實習、社會實踐等。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院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院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撇荒艹^五年。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限,經學校批準,可以續休,但累計休學(含留、降級)年限學生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六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必須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家長簽字同意后,填寫學生休學審批表,經其輔導員、學工辦、分院、教務處等部門及學校主管領導簽字,教務處發給其休學證明;同時將休學證明復印件報學生處備案。